BCO合约,全称Beneficial Cargo Owner,是指客户与船公司签订的合同,通常由船公司出具主单,并拥有自己的合同号和较好的价格。在BCO合约中,船公司与直接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价格,一般都以船公司主单的形式出现,并具有其独特的合同号码。
对于BCO合约而言,如果与发货人签订的,运费方式必须为预付,即发货人支付运费;如果与收货人签订的,则运费方式必须为到付,一般贸易方式为FOB等,即由收货人支付运费。
此外,对于无船承运人(NVOCC)而言,NVOCC指的是无船运营共同承运人,船公司与NVOCC之间签订的合同不需要区分发货人和收货人,只要其中有一个签约方是NVOCC即可,运费方式则由订舱人决定。
那么,对于船公司与货代之间,使用BCO合约是否具有风险呢?
实际上,BCO合约作为客户与船公司之间的直接合约,虽然具有较好的价格和合同保障,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,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竞争压力较大:由于船公司与客户之间的BCO合约具有优异的价格和服务,因此货代等中介机构往往难以匹配得上,造成竞争压力较大。
市场流动性低:使用BCO合约的货物通常在市场交易上流动性较低,由于货主普遍更加倾向于签订船公司与直接客户之间的BCO合约,而非与货代之间的合约,导致经纪人的制度效果较差。
运费波动风险:对于使用BCO合约的货物而言,由于价格较为稳定,一旦发生运费波动,将会对货主产生较大的影响和损失。
因此,在货主选择使用BCO合约时,应该充分了解其优缺点,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佳决策。